|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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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新疆方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157,193.09元; 二、被告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利息36,115.51元并自2019年10月31日起,以1,157,193.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5.10元,由原告负担843.29元,由被告负担7,50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