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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10729号民事判决; 二、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工程款12411910.83元(其中10624094.57元自2012年11月1日起,1787816.26元自2014年9月15日起,利率计算标准: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7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8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42元,由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80000元,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负担156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