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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
合肥弘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9月21日租赁费、运费合计16218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钢管27238.2米、套管713根、扣件30716只,并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照钢管日租金为0.012元/米、扣件日租金为0.006元/米、套管日租金为0.006元/米的标准计算租金至材料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31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24951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12475.5元,被告***负担124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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