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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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28969.53元(已付的10000元已扣减); 二、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2023.1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负担2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