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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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颐高冠美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上诉人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3元,减半收取2871.5元,由上诉人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