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宏信电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门市宏信电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返还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合共516750.62元及转账手续费1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5.55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宏信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35.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宏信电镀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93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