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特660号 申请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楚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申请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207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艳秋 审判员罗健文 审判员陈进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小菊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