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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特660号

申请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楚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申请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207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艳秋

审判员罗健文

审判员陈进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小菊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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