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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隆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被告***之间签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借款本金56977.75元,利息5379.28元,逾期复利408.95元,逾期罚息380.62元,共计63146.6元。自2020年7月1日之日起的利息、逾期复利、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违约金710.00元; 四、被告农安县隆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个人自助借款25,999.51元。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00元,减半收取计1012.5元,由被告***、被告农安县隆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