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震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震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以及支付、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苏州市震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八都支行,账号:0***0393997)。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7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8)。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4332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苏州市震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八都支行,账号:0***039399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