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宁夏丝路风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夏丝路风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销售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宁夏丝路风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预付款25298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元,由被告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