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547194.64元,利息16416元,合计563610.64元; 二、被告呼图壁县自然资源局、被告呼图壁县水利管理总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元,由被告呼图壁县水利管理总站负担2107元,原告***负担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