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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14210.7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279.4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251.0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负担16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