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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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3110.78元并按照年利率5%支付自2020年5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11元(原告已预交3762.22元),由原告***负担679.11元,由被告***负担60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