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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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东营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2民初1773号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运红、王亚敏,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万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明,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进,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宝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凯,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 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延铭 审判员 王振琴 审判员 李 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