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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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5000元; 二、驳回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45元,被告***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