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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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503执1169号 曾志明、邹辉连、谭超毅: 关于曾志明与谭超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划拨被执行人谭超毅名下银行存款142323.44元。因申请执行人曾志明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案[案号:(2019)粤0104执39211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函提取曾志明名下执行款70156.72元。前述案款在收取执行费201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70156.72元退付申请执行人邹辉连。至此,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9)桂05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桂0503执1169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