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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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鉴定费、检查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1737.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计2451元,由***负担59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1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