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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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商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个旧富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城 个旧富源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个旧市商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137372.61元。 二、由被告***、***、个旧市商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的垃圾清运费15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7元,由原告***负担2789元,由被告***、***、个旧市商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3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