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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药材公司 沈阳广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广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沈阳市医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双塔区凤凰新城广生堂大药房(双塔区凤凰新城广仁堂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广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广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沈阳广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0元,被告双塔区凤凰新城广生堂大药房(双塔区凤凰新城广仁堂大药房)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