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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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自动化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国联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红太阳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驳回常州红太阳药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587元,由红太阳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67元、司法鉴定费5000元,合计7167元,由自动化公司负担2858元,红太阳公司负担43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54元,由红太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