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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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全顺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常州金世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常州金世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4元,由金世纪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元,由金世纪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全顺公司预交,金世纪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元迳付全顺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