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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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 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属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葫芦岛市连山区联华超市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193798号“FLYCO飞科”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葫芦岛市连山区联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4000元人民币; 三、驳回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元,葫芦岛市连山区联华超市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