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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合计333.33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详见清单)合计3666.63元,以上合计3999.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合计3333.33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详见清单)合计36666.63元,以上合计39999.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详见清单)合计235066.91元的70%,即164546.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详见清单)合计235066.91元的30%,即70520.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0.00元,减半收取4075.00元,由原告***负担1585.00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6.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825.00元,被告***负担629.00元。鉴定检查费5018.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2.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678.00元,被告***负担12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