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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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 四川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充县映山红演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44849.44元,并从2020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3.53%支付利息(含罚息)至利随本清时止; 二、被告西充县映山红演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三、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对被告四川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商业用房【川(2019)南部县不动产权第0004201号、川(2019)南部县不动产权第0003483号】处置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四川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对被告西充县映山红演艺有限公司的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费在总金额4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6元,由被告西充县映山红演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