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告***、***签订合同号为2017年兰零字523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76457.95元及利息5477.04元(暂算至2020年9月9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88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68号绿城兰溪××幢××单元××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浙(2019)兰溪市不动产权第00023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9)兰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7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二项给付内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470元,共计832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