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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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渤船港机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起重机有限公司 大连大正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渤船港机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1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900元,由被告大连渤船港机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