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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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杨某1伤残赔偿金59914元、医疗费27455.03元、护理费3699.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伤残鉴定费6000元,以上共计98548.6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已支付1万元,被告***已经垫付3万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202元,由被告***、定西市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262元。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