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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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荣泰达节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蒯科砾工业加热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97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合肥蒯科砾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97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荣泰达节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蒯科砾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39751元及逾期利息(以45975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2月2日;此后以43975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深圳市荣泰达节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合肥蒯科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深圳市荣泰达节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由合肥蒯科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