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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1万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59000元。 二、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590.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340元,由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840元,由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40元,由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840元;由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