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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城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嘉兴美福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海宁支公司支付人民币12270元。

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城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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