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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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运达国际船货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退还定金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日照运达国际船货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8元,由被告日照运达国际船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原告福建省平潭县全兴船务有限公司负担3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