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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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杭迪贸易有限公司 禹州市好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禹州市好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按月利率9.6‰计算;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杭迪贸易有限公司、***、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禹州市好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禹州市杭迪贸易有限公司、***、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