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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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凯煌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凯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及罚息2939759.93元,合计20939759.9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8日,之后罚息按月利率12.6‰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二、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99元,由平顶山凯煌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