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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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世阳快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世阳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贷款本金473999.38元及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25531.6元; 二、甘肃世阳快运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贷款本金为473999.38元的逾期还款利息,利率按照8.1562%计算,利随本清; 三、甘肃世阳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的律师费4496元;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保全费3040元,由甘肃世阳快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