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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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阳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890,769.42元及利息[以4,390,769.4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给付工程款500,000.00元日期)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3,890,769.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达市阳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830,242.41元及利息(以3,830,242.4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74.00元,被告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74.00元、安达市阳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