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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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 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借款本金35591.57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11日应付利息1595.46元;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债务在100000元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位于山东省滨州市xx园xx号楼东x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2xxxx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84元,由***、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