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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伟嘉安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116.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伟嘉安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9911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75%,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则原告南昌市伟嘉安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可以就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屋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的顺位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南昌市伟嘉安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6元,被告***、***共同负担4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