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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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254479.71元,被告潍坊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44479.71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6元,减半收取计5028元,由原告***、***、***负担1821元,由被告***、潍坊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46元,由被告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