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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