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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张家口鸣远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张家口佳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9630元中的2000元;

二、被告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7630元、施救费14500元、鉴定费9000元,计10113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2.6元,减半收取计1181.3元,由被告***、张家口鸣远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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