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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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众邦饲料有限公司 江苏京海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饶县众邦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1203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0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饶县众邦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3元,减半收取计5182元,由原告广饶县众邦饲料有限公司承担4232元,由被告***承担950元;保全费380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