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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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通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317824.74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3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负担1474元,***负担1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