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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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金星置业有限公司 泰安阿拉斯佳空调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泰安阿拉斯佳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市岱庙街道金星社区居委会于2011年6月签订的《污水源空调设备购销、安装合同》依法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泰安阿拉斯佳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市岱庙街道金星社区居委会已付空调款42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市岱庙街道金星社区居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泰安阿拉斯佳空调有限公司所交付的第二台空调设备; 四、驳回原告泰安阿拉斯佳空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泰安市岱庙街道金星社区居委会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32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9200元,由原告泰安阿拉斯佳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泰安阿拉斯佳空调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被告泰安市岱庙街道金星社区居委会负担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