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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24785.06元及利息(利息以824785.0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16元,由***负担6800元,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03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8元,由***负担1246元,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16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