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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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履约保证金152222.77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变更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工程款1302383.09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为“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工程款1382383.09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对上述工程款1302383.09元,砀山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29元,由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05元,由***负担6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58元,由***负担27355元,由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