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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凯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502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负担19元,由被告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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