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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顺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龙腾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省立医院西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残疾赔偿金106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009.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3080.85元、护理费6120元、残疾赔偿金7007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600元,共计170604.39元;

三、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顺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180元、病历复印费8.4元、保险费300元,共计3488.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8元,减半收取计4769元,由原告***负担2337元,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顺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32元。诉前保全费320元,由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顺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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