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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森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柠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世纪优优(天津)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柠萌悦心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森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世纪优优(天津)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000元、合理费用1000元,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世纪优优(天津)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世纪优优(天津)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39元(已交纳);被告深圳森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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