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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森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世纪优优(天津)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000元、合理费用1000元,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世纪优优(天津)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世纪优优(天津)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39元(已交纳);被告深圳森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