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清偿典当本金200000元、利息、综合费用及滞纳金(利息、综合费用及滞纳金总额以未还典当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就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肇庆市鼎湖区新城48区昌贤路2号鼎湖森邻K3K4L2幢L2-140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4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00元,共计6140元(原告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在清偿上述款项时一并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