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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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重庆兴农资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528,996元及律师费5000元,共计2,533,996元,并以2,528,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住宅(房地产权证209字第XXXXXX号)、***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住宅(209房地证2005字第XXXXX号)、***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住宅(209房地证2005字第XXXXX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成套住宅(209房地证2012字第XXXXX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住宅(209房地证2006字第XXXXX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成套住宅(201房地证2012字第XXXXXX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超出在先顺位抵押的部分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的全部债务; 三、***、***、***、***、***、***、***对***在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债务,以最高人民币372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36元,保全费9020元(4020元+5000元),共计22,55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






